主旨:檢送本局公告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A
、B、C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103年11月1日起為
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公告(如附件)1份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本局公告財團
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(11485臺北市內湖區康寧
路3段75巷50號)所屬A棟(康寧路3段75巷50號)、B棟(
康寧路3段75巷70號)、C棟(康寧路3段75巷100號)三棟
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,自103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
吸菸場所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
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
鍰。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
.health.gov.tw)衛生局公告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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